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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执字第186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覃瑜、广西上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覃瑜,广西上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平果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广西平果恒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西至鑫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上合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广西上合铝业有限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罗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覃安锋,陆英艳,覃安福,覃安荣,陆海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宁市���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青执字第1865-7号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143号德瑞花园6号楼2227号。法定代表人:黎兵,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覃瑜,男,1989年1月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广西上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城龙路浪琴嘉苑一期住宅小区1幢2层。法定代表人覃安锋。被执行人广西平果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教育路。法定代表人陆英艳。被执行人广西平果恒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工业区铝产业园。法定代表人黄桂蒙。被执行人广西至鑫门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工业区铝产业园区4号路���法定代表人覃安福。被执行人广西上合农林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教育路518号平果国际大酒店。法定代表人覃瑜。被执行人广西上合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平果县工业园区铝产业园主干大道。法定代表人覃安荣。被执行人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罗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罗城县东门镇城南二环路北面(A地块)。法定代表人:覃安锋。被执行人覃安锋,男,1976年1月28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陆英艳,女,1977年4月22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覃安福,男,1981年1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覃安荣,男,1975年9月24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被执行人陆海波,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平果县。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覃瑜、广西上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平果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广西平果恒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西至鑫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上合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广西上合铝业有限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罗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覃安锋、陆英艳、覃安福、覃安荣、陆海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4)青民二初字第228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覃瑜、广西上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平果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广西平果恒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西至鑫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上合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广西上合铝业有限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罗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覃安锋、陆英艳、覃安福、覃安荣、陆海波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务,申请执行人南宁市吉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二百四十三、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提取或续行冻结、查封被执行人覃瑜、广西上合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广西平果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广西平果恒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广西至鑫门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上合农林发展有限公司、广西上合铝业有限公司、罗城仫佬族自治县罗城国际大酒店有限公司、覃安锋、陆英艳、覃安福、覃安荣、陆海波的银行存款人民币及其它款项人民币2563119.8元及利息和本案有关的费用;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以清偿本案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玥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