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1民辖终10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陆长桂与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陆长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1民辖终103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法定代表人张彬,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陆长桂,男,1948年11月9日出生,汉族,现住石家庄市裕华区。上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2016)冀0108民初231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江苏南通六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称,预售依照公安机关的暂住证确定管辖错误,认为其住所地、办公地均在江苏省如皋市城南街道解放路9号,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民间借贷纠纷,涉案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被上诉人马国军系接收货币一方,被上诉人提供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政府建通街道办事处和石家庄市公安局裕华分局建通派出所证明陆长桂从2015年4月1日至今居住在建通街道尚慧嘉苑小区,其住所地为石家庄市裕华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十八条:“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之规定,本案合同履行地系石家庄市裕华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之规定,原审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综上,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支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博审判员 谭会雄审判员 李 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