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赣11民终90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2-20
案件名称
林美生、江丰亏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西省上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林美生,江丰亏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11民终9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林美生,男,197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委托代理人陈华,上饶市广信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丰亏,男,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江西省鄱阳县人,住江西省鄱阳县。上诉人林美生因与被上诉人江丰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江西省鄱阳县人民法院(2016)赣1128民初8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林美生于2016年10月20日以没有新证据,需要重新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在本案二审审理期间,上诉人林美生要求撤回上诉,其撤诉要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林美生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林美生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赖 晓审 判 员 李少琴代理审判员 杜依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俞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