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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21民初7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与被告罗彬成、潘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罗彬成,潘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21民初709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住所地常德市安乡县深柳镇潺陵社区洞庭大道中段。主要负责人:戚俊,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万军,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该支行工作人员。被告:罗彬成。被告:潘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与被告罗彬成、潘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2393.06元,减半收取计1196.53元,由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乡支行负担。审 判 员  胡贵年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明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