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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31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甲、景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徐甲,景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909号原告徐某某(反诉被告),男,被告徐甲(反诉原告),男,被告景某某(反诉原告),被告徐甲委托代理人,女,系被告徐甲之妻。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甲、景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反诉原告徐甲、景某某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徐甲、景某某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反诉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反诉原告徐甲、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斐审 判 员  加斌峰人民陪审员  杜成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