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1民初9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甲、景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徐甲,景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31民初909号原告徐某某(反诉被告),男,被告徐甲(反诉原告),男,被告景某某(反诉原告),被告徐甲委托代理人,女,系被告徐甲之妻。原告徐某某与被告徐甲、景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2日立案。原告徐某某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同日反诉原告徐甲、景某某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及反诉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原告徐某某撤诉。二、准许反诉原告徐甲、景某某撤回反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反诉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反诉原告徐甲、景某某负担。审 判 长 王 斐审 判 员 加斌峰人民陪审员 杜成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崔 斌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