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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4民初743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陈焕然与唐群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焕然,唐群,合肥佳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4民初7438号之一原告:陈焕然,男,1975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霍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迎五,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梅,安徽品涵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群,女,1975年5月30日出生���住合肥市政务区。第三人:合肥佳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瑶海区长江东路560号。法定代表人:刘川,该公司总经理。原告陈焕然与被告唐群、第三人合肥佳禾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1日立案。原告陈焕然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焕然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焕然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5040元,由原告陈焕然负担。审 判 长  周 红人民陪审员  史国瑞人民陪审员  窦中山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吴安华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