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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126执1442号之十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4-06

案件名称

杨枫森与张玉奇、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枫森,张玉奇,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126执1442号之十申请执行人:杨枫森,女,1985年2月7日出生,回族,教师,大学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张玉奇,男,1962年9月8日出生,汉族,私营业者,大学文化,住安徽省凤阳县。被执行人: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凤阳县小溪河镇金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6694533352(1-1)。法定代表人:张玉奇,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杨枫森与张玉奇、凤阳县小岗村粮油食品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皖1126民初213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已被冻结,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法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之水审 判 员  卞文新审 判 员  于文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王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