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683民初12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广九物流有限公司与董国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广九物流有限公司,董国平,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683民初1203号原告深圳市广九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九物流公司)。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街道共和工业路明月花都F座12层03号1203.法定代表人刘新,系广九物流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运保,湖北鸣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林,男,1977年1月8日出生,系广九物流公司员工,住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被告董国平,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住枣阳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人财保险枣阳支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枣阳市襄阳路***号。法定代表人杨冰,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吴英霞,湖北明讼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广九物流公司与被告中国人财保险枣阳支公司和被告董国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了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广九物流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某、被告董国平和被告中国人财保险枣阳支公司委托代理人吴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广九物流公司诉称,2014年10月02日,董国平驾驶鄂F×××××重型仓栅式货车,碰上原告广九物流公司粤B×××××/粤B×××××挂左侧,造成BHD15挂尾部受损及车上集装箱门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董国平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鄂F×××××在中国中国人财保险枣阳支公司投保了商业保险。造成原告支付施救费1700元、集装箱修理费13100元。为此,1、请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付原告各项损失共计17914.20元,由中国人财保险枣阳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先予赔偿,不足部分在商业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部分,由董国平承担赔偿责任。2、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3、立案交通费和住宿费合计3886元,由中国人财保险枣阳支公司承担,不足部分由董国平承担。被告董国平辩称,该事故我无异议,但事发后我让原告提供相关证据他们不提供,后起诉我有异议。我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险,应由保险公司先行赔付。被告中国人财保险枣阳支公司辩称,1、原告请求过高请法院依法核减。2、该车辆还要提供有效的行车证和驾驶证,以及保险单,否则我公司享有追偿权利,3、商业险中董国平未购买不计免赔特约险,按董国平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所以应该扣除15%。4、我公司不应该承担鉴定费和诉讼费。·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2日,董国平持B2证驾驶证驾驶鄂F×××××重型仓栅式货车,沿随岳高速公路行驶至181KM时,车辆尾随碰上刘春峰驾驶广九物流公司的粤B×××××/粤B×××××挂重型半挂货车车尾左侧,造成车上货物集装箱受损,两车受损和公路设施不同程度受损。原告支付施救费1700元,事故发生后,董国平和广九物流公司电话报案和报警,同年10月3日湖北省公安厅高速公路警察总队三支队京山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董国平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刘春峰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同年10月31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对该事故损害的财产进行了评估定损,结论为14100元。后广九物流公司实际对集装箱修理支付费用13100元、车辆维修支付费用999元,合计损失14099元。同时查明,鄂F×××××重型仓栅式货车,登记车主为彭玉凤,彭玉凤于2005年1月31日与董国平结婚。2014年5月15日,鄂F×××××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中国人财保险枣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期间均为2014年5月15日0时至2015年5月14日24时,其中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彭玉凤由董国平没有购买不计免赔率特约保险。另查明,为解决本案纠纷,广九物流公司派人前往枣阳诉讼,支付机票费1810元、住宿费158元、短途汽车费147.20元,合计2115.20元。上述事实,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国人财保险枣阳支公司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保单、深圳市广九物流有限公司行车证和道路运输证、董国平的身份证和驾驶证、枣阳市民政局出具的结婚登记的审查表、现场图片、定损单及发票、火车票、机票、汽车票及住宿费票据、维修费票据、庭审记录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彭玉凤将鄂F×××××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中国人财保险枣阳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签订了保险合同,并缴纳了保险费,该两个保险合同成立。董国平驾驶鄂F×××××重型仓栅式货车,在保险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中国人财保险深圳市分公司在查验现场后,对损失情况进行了定损,中国人财保险枣阳支公司予以认可,该公司应当予以理赔,所以广九物流公司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但其请求的财产损失17914.20元中,应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赔偿2000元。下余15914.2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中再扣除15%,即:2387.13元(15914.20元*15%),赔偿下余的13527.07元。被告中国人财保险枣阳支公司辩称,该公司应扣除15%免赔的请求,和鉴定费、诉讼费等是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的理由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枣阳支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范围内赔偿深圳市广九物流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2000元;在机动车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赔偿深圳市广九物流有限公司的损失13527.07元(15914.20元-2387.13元),合计15527.0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二、董国平赔偿深圳市广九物流有限公司下余的其他损失合计2387.13元的70%,即1670.99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三、驳回深圳市广九物流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董国平负担200元,深圳市广九物流有限公司负担100元,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根据不服本判决的上诉请求金额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13条第一款的规定,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行襄阳万山支行,户名: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7×××56。上诉人也可将上诉案件受理费交到本院或直接到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交费。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七日内仍未预交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叶大军审判员 余清江审判员 李朝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钟俊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