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2执805号

关于申请人倪万全与被执行人河南省平顶山市裕通运输有限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方城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方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倪万全,河南省平顶山市裕通运输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方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322执805号申请执行人倪万全,男,1972年3月10日生,汉族,住南阳市卧龙区靳岗乡坡桥村顾庄14号,身份证号:412901197203105511。被执行人河南省平顶山市裕通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倪万全申请执行河南省平顶山市裕通运输有限公司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人倪万全申请执行标的4981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车辆、房产、股权、银行账户,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1322执805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并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顾东升

代理

审判员  秦向阳

代理

审判员  韩新辉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

书 记 员  李 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