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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0521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赵品巨与杨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品巨,杨胜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湘05**民初2586号原告赵品巨,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委托代理人黄喜春,邵东县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胜祥,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赵品巨与被告杨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品巨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品巨自愿撤回对被告杨胜祥的起诉,是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品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88元,减半收取1194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均由原告赵品巨负担。审 判 长  曾利华人民陪审员  刘端伟人民陪审员  彭求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颜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