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0521民初258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赵品巨与杨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邵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邵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品巨,杨胜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邵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湘05**民初2586号原告赵品巨,男,1970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委托代理人黄喜春,邵东县金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胜祥,男,1977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邵东县。原告赵品巨与被告杨胜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赵品巨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品巨自愿撤回对被告杨胜祥的起诉,是其对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的依法处分,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品巨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388元,减半收取1194元,财产保全费1000元,均由原告赵品巨负担。审 判 长 曾利华人民陪审员 刘端伟人民陪审员 彭求卿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颜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