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24民初35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庄景萍与四川郫县永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郫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郫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庄景萍,四川郫县永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郫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4民初3581号原告庄景萍,女,1968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委托代理人罗仁崇,成都市郫县安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被告四川郫县永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县花园镇东街。法定代表人陈国英,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邓忠义,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庄景萍与被告四川郫县永固汽车配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庄景萍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庄景萍申请撤诉系其自由处分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庄景萍撤回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减半后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庄景萍负担。审判员 范华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高建琼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