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6民初399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陈来明与杜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来明,杜爱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川0106民初3998号原告陈来明,男,汉族,1975年9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委托代理人彭波,四川德波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杜爱民,男,汉族,1975年3月6日出生,住成都市金牛区。原告陈来明与被告杜爱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因杜爱民下落不明,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李果、人民陪审员刘晓蓉、胡孝君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院于2016年10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缺席审理。陈来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彭波到庭参加诉讼,杜爱民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陈来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杜爱民还款570700元;2、杜爱民承担诉讼费。事实及理由:杜爱民因经营需要向陈来明借款,分别于2014年4月20日、2014年4月22日、2015年8月24日出具借条三张,一张金额317700元,定于2016年4月20日之前还款;一张金额100000元;一张金额153000元。合计借款金额570700元。后杜爱民拒不还款,陈来明诉至法院。杜爱民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杜爱民出具的三张借条均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杜爱民应承担还款责任,其未按约定还款,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对陈来明要求杜爱民还款570700元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杜爱民经传唤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其抗辩权利。综上所述,本院对陈来明的诉请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杜爱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陈来明5707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61元,由杜爱民承担。公告费260元,及后续公告判决书费用,均由败诉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果人民陪审员 刘晓蓉人民陪审员胡孝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万 淑 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