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7行审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四大队与张圣刚公路交通行政处罚行政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四大队,张圣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渝0237行审29号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四大队,地址重庆市巫山县沪蓉高速公路巫山收费站旁。负责人张劲松,大队长。委托代理人陶嘉兴,男,汉族,该队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孙友志,男,汉族,该队工作人员。被执行人张圣刚,男,1972年4月7日生,汉族,住湖南省辰溪县。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四大队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N0.18058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公路交通行政处罚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四大队查明,2016年1月8日6时6分,张圣刚在沪蓉高速公路进城方向1310KM+500M处,实施了机动车违反载物要求(宽度超出货箱0.30米)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对张圣刚作出了N0.18058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决定对张圣刚罚款200元。张圣刚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经催告后,张圣刚至今未缴纳。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四大队依法享有对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职权,其对被执行人张圣刚作出的N0.18058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无超越职权和滥用职权。因此,申请执行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四大队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重庆市交通行政执法总队高速公路第二支队四大队作出的N0.18058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简易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丽人民陪审员 黄远海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万春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