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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3刑更171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5

案件名称

黄明旺故意杀人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黄明旺

案由

故意杀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710号罪犯黄明旺,男,1971年11月13日出生于湖南省XX县,瑶族,小学文化。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服刑。本院于2002年12月14日作出(2002)桂市刑初字第125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黄明旺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3年9月23日以(2003)桂刑复字第307号刑事裁定,核准对被告人黄明旺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2日作出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2008年2月29日又作出裁定,将该犯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1年1月18日作出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6年8月28日止。执行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黄明旺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黄明旺在服刑期间,能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按时完成劳动任务;2010年10月至2016年4月获奖励分115.19分。上述事实,有罪犯减刑审核表、罪犯计分考核手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黄明旺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黄明旺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至2025年11月2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