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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103刑初4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被告人肖亚军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亚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103刑初412号公诉机关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亚军,男,1988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1月12日被永州市公安局冷水滩分局取保候审;后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2月23日被监视居住。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以永冷检刑诉[2016]4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亚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于2016年7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同时向本院提交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罗青青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彭蓓蓓、人民陪审员唐旭组成合议庭,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黄慧卉担任庭审记录。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亚军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容留他人吸毒罪2016年2月以来,被告人肖亚军在其租住的冷水滩区零陵中路黄泥井市场附近居民房内多次容留刘某、唐某某、肖某某、欧某某等人吸食毒品。详情如下:1、2016年2月15日,肖亚军容留肖某某在其住处吸食毒品。2、2016年2月5日、2月8日、2月20日、2月21日,肖亚军先后四次容留刘某在其住处吸食毒品。3、2016年2月18日,肖亚军容留唐某某在其住处吸食毒品。4、2016年2月21日,肖亚军容留欧某某在其住处吸食毒品。二、故意伤害罪2015年11月5日21时许,被告人肖亚军发现与其有矛盾的被害人刘甲驾驶一辆皮卡车停在冷水滩区河西又一巷巷子路边等人,肖亚军和外号叫“大屁股”的男子试图让刘甲下车,刘甲拒绝下车,经过一番拉扯后,肖亚军便拿起“大屁股”身上的一把卡子刀刺向刘甲,刺在刘甲腿部及手部。经鉴定,刘甲的伤势构成轻伤二级。另查明,2016年1月26日,被害人刘甲领到被告人肖亚军赔付的医疗费32000元;2016年3月21日,刘甲出具谅解书对肖亚军的行为表示谅解;2016年3月23日,刘甲领到肖亚军的赔偿金10000元。还查明,2016年1月11日,冷水滩区看守所因被告人肖亚军患有左上肺结核(继发性、活动期)决定不予收押。上述事实,被告人肖亚军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唐某某、肖某某、欧某某、刘某、肖某甲、周某某的证词,被害人刘甲的陈述,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谅解书,领条,勘验、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被告人肖亚军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肖亚军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肖亚军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肖亚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被告人肖亚军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亚军在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刘甲的经济损失,取得了其谅解,亦可酌情对被告人肖亚军从轻处罚。被告人肖亚军一人犯数罪,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肖亚军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且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肖亚军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青青审 判 员  彭蓓蓓人民陪审员  唐 旭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理书记员  黄慧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