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81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李海与严春福、姜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海,严春福,姜雪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81执764号申请执行人李海,男,1976年9月1日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个体户。被执行人严春福,男,1978年2月7日生,汉族,云南省安宁市人。被执行人:姜雪,女,1983年1月28日生,满族云南省安宁市人。关于李海与严春福、姜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权利人李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16)云0181民初2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188010.00元,执行费2720.00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1)向金融存款机构查询,被执行人无存款可供执行;(2)向房地产管理交易所查询,被执行人姜雪名下14幢1-1501号房产已被申请人申请保全,被本院查封,暂无法变现;(3)通过车管所查询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辆信息(4)被执行人严春福于2016年6月8日到庭做出还款计划,申请人予以同意。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已对被执行人做出的还款计划予以同意,且被执行人被本院查封的财产暂无法变现。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 军审判员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