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执157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安庆市振宇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汪正清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振宇钢材销售有限公司,汪正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803执1571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振宇钢材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长江大桥综合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杨雪霞,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汪正清。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宜民二终字第XXXX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汪正清银行帐户存款472930元或查封,扣押等值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应南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陈 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