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2民初3900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北京诚栋日新房屋制造有限公司诉鄂尔多斯市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诚栋日新房屋制造有限公司,鄂尔多斯市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2民初39003号原告:北京诚栋日新房屋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城西一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有刚,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井一,男,1988年12月26日出生。被告:鄂尔多斯市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伊煤路北6号街坊。法定代表人:郭占军,经理。原告北京诚栋日新房屋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栋公司)与被告鄂尔多斯市威泰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威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诚栋公司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审理过程中,诚栋公司申请撤诉,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北京诚栋日新房屋制造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诚栋日新房屋制造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周艳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