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626民初18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诉苏看香、李餐兮、吴江南、彭冬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苏看香,李餐兮,吴江南,彭冬青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平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626民初1800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住所地平江县。法定代表人李文杰,行长。被告苏看香,女,1970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被告李餐兮,男,196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系被告苏看香之夫。被告吴江南,男,195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被告彭冬青,男,1977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平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诉被告苏看香、李餐兮、吴江南、彭冬青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江县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829元,减半收取914.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吴湘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顾尉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