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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民终610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臻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臻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臻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61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白云街道东义路***号*楼。法定代表人: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臻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沪青平公路3841弄5号67宗地29幢二层D区***室。法定代表人:吴颖姿,总经理。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为与被上诉人上海臻迈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67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条、第七条第二项、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及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广厦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2016)浙0110民初6737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程雪原审 判 员  陈 剑代理审判员  张 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沈冰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