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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7民初20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5-30

案件名称

韩亮与刘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亮,刘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127民初2043号原告:韩亮,男,1975年3月3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宪忠,景县城关光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双,女,1991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景县。原告韩亮与被告刘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16年9月2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韩亮向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且申请中止本案的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存在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法定中止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郭倩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文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