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502执2263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张大蒜专业合作社与李汝林、李钦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张大蒜专业合作社,李汝林,李钦刚,路龙军,徐恩雨,李又芳,李钦波,李钦殿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502执2263号之四申请执行人: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张大蒜专业合作社,住所地聊城市东昌府区。法定代表人李维刚,理事长。被执行人:李汝林,男,农民。被执行人:李钦刚,男,农民。被执行人:路龙军,男,农民。被执行人:徐恩雨,男,农民。被执行人:李又芳,男,农民。被执行人:李钦波,男,农民。被执行人:李钦殿,男,农民。本院在执行聊城市东昌府区大张大蒜专业合作社与李钦殿,李钦刚,李汝林,李又芳,路龙军,徐恩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询李又芳名下有一套房产,现已查封,因房产标的额较大,无法拍卖还款,其他被执行人无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被执行人应承担债权5万元,实际履行0元,尚欠债权5万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刘龙启审判员 耿 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崔希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