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31执39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薛XX与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子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子洲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XX,徐X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31执392号申请执行人薛XX,男,1977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陕西省XX县XXX乡XXX村。被执行人徐XX,男,1976年6月2日生,汉族,居民,住陕西省XX市XX区XXXX小区**栋*单元***室,身份证号码6127321976********。薛XX与徐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陕0831民初731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徐XX支付申请执行人薛XX本金17万元及利息3.57万元;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3000元,执行费3030元,执行人至今未主动履行。本案执行中,申请执行人薛XX与被执行人徐XX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履行期限未到。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子洲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831民初73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高胜云审判员 姬文戈审判员 段 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宝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