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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2021执4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刘红燕与吴文宪、王婷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红燕,吴文宪,王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2021执4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红燕,女,生于1977年2月17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吴文宪,男,生于1973年12月1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被执行人王婷,女,生于1973年4月28日,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红燕与被执行人吴文宪、王婷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岳县人民法院(2014)安岳民初字第19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31日向被执行人吴文宪、王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吴文宪、王婷履行向申请执行人刘红燕偿还借款340000元及利息和给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的义务,并共同负担案件受理费6400元、保全费1520元,公告费560元申请执行费5000元。但被执行人吴文宪、王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询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执行司法查控系统,被执行人吴文宪、王婷在金融机构无存款、在车辆管理机关无车辆等记信息、在工商管理局无注册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信息。另查明,被执行人王婷在安岳县岳阳镇普州大道民族星城1期5幢1单元有住房一套,本院已依法予以查封,因该房属于按揭抵押房,不具备处置条件。被执行人吴文宪、王婷现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刘红燕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吴文宪、王婷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刘红燕案件执行情况和查询结果,申请执行人刘红燕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川2021执457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吴文宪、王婷有财产可供执行或财产具备处置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刘红燕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或由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明宏审判员  蒋能凯审判员  郭助忠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 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