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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5281执51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4

案件名称

黄可祥与郑海宾,郑卫群民间借贷纠纷普通执行[公开]终结本次执行用裁定书

法院

普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可祥,郑海宾,郑卫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普宁市人民法院执行��定书(2016)粤5281执519号申请执行人黄可祥,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永泰县,现住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郑海宾,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被执行人郑卫群,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普宁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可祥与被执行人郑海宾、郑卫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郑海宾应向申请执行人黄可祥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下同)20000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偿还申请执行人先垫付案件受理费220元;被执行人郑卫群对本案借款本金200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但被执行人郑海宾仅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4000元。本院经向房管、车管、国土、市监、银行等部门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6年10月18日将查询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郑海宾、郑卫群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蔡少雄审 判 员  黄鸿东代理审判员  张炜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国文第2页共3页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