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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867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美琳饰品有限公司、王跃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美琳饰品有限公司,王跃忠,孟庆美,王琳,楼宏轩,李红缨,孟庆荣,丁红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8679号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稠州北路488号。法定代表人:朱云峰,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骆晓娟、陶大林,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浙江美琳饰品有限公司地址:义乌市城西特色工业区。法定代表人:王跃忠。被告:王跃忠,男,1964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孟庆美女1968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王琳女1991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楼宏轩男1970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李红缨女1973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孟庆荣男1962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被告:丁红娟女1963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美琳饰品有限公司、王跃忠、孟庆美、王琳、孟庆荣、丁红娟、楼宏轩、李红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5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1、被告浙江美琳饰品有限公司立即归还借款本金71万元及支付利息、罚息、复息(计算至2016年5月23日止为102474.92元,之后按合同约定计付至实际归还日止),合计812474.92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2、原告在上述款项及诉讼费用范围内对被告王跃忠、孟庆美、王琳所有的坐落于诚信一区10幢××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99758至c000997**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1)第001-069**号]享有优先受偿权。3、被告王跃忠、孟庆美、孟庆荣、丁红娟、楼宏轩、李红缨对上述债务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6年10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骆晓娟到庭参加诉讼。八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9月1日,被告王跃忠、孟庆美、孟庆荣、丁红娟、楼宏轩、李红缨向原告出具《保证函》一份,自愿为被告浙江美琳饰品有限公司在2014年9月1日至2016年9月1日期间内向原告的最高融资限额人民币7570万元提供最高额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函》约定的保证期间均按各笔融资分别确定,即各笔融资债务清偿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所有融资债权、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4年9月5日,原告与被告浙江美琳饰品有限公司、王跃忠、孟庆美、王琳签订《流动资金抵押借款合同》一份,约定原告向被告浙江美琳饰品有限公司发放借款1190万元,借款期限从2014年9月5日起至2015年9月3日止,借款利率为月利率5.751‰,还款方式为按季付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次日为付息日,到期一次性归还,利随本清,若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利率计收罚息;未按期偿付贷款利息,按罚息利率计收复息。被告王跃忠、孟庆美、王琳自愿以其所有的坐落于诚信一区10幢××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99758至c000997**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1)第001-069**号]提供抵押担保。抵押范围为本金、利息(包括罚息、复息等)、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抵押财产的费用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同日,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2014年9月5日,原告向被告浙江美琳饰品有限公司发放借款1190万元,借款到期日为2015年9月3日。但被告自2014年9月21日起未按约支付利息。另查明,原告于2015年12月25日,原告向上述被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上述借款中的1119万元。本院于2016年5月25日作出了(2015)金义商初字第8233号民事判决,支持了原告的诉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美琳饰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借款本金71万元及利息、罚息、复息(按合同约定计付,从2014年9月21日起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原告浙江义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王跃忠、孟庆美、王琳所有的坐落于诚信一区10幢××号的房地产[房产证号:义乌房权证稠城字第c00099758至c000997**号;土地证号:义乌国用(2011)第001-069**号。最高额1190万元]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王跃忠、孟庆美、孟庆荣、丁红娟、楼宏轩、李红缨对上述第一项判决及诉讼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1925元,由被告浙江美琳饰品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陈锦忠人民陪审员  丁国嵘人民陪审员  王雄斌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 记员  黄 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