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6执527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8-06-25
案件名称
黄桂珍、黄福祥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桂珍,黄福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606执527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黄桂珍,女,汉族,1952年8月28日出生,住顺德区。被执行人黄福祥,男,汉族,1981年12月21日出生,住佛山市顺德区。原告黄桂珍与被告黄福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顺法龙民初字第91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被告黄福祥应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黄桂珍偿还借款2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12.5元。因义务人黄福祥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权利人黄桂珍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5月10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本院向佛山市内的有关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向佛山市各区房管部门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有位于顺德区龙江镇麦朗村委会新兴路二街12号房地产登记,该房产已被本院(2015)佛顺法执字第1937号案查封,待该案处理上述房产,本案可直接参与分配;向佛山市交警支队车管所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佛山市范围内无车辆登记。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并书面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未执行标的为债务25212.5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在举证期限内无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状况及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待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606执527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本业无正文)执行长 谢建军执行员 容毓伟执行员 谭琨刚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谭世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