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248-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游曙光与查光华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游曙光,查光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248-1号申请人:游曙光,男,197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武穴市。被申请人:查光华,男,1956年7月30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武穴市。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游曙光与被申请人查光华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游曙光于2015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15年11月10日作出(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22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查光华所拥有的银行存款13万元,冻结期限一年。现一年期限即将届满,游曙光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续行财产保全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游曙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查光华所拥有的银行存款13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需要再续行保全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保全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长 张 庆审判员 黄胜华审判员 干运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陆泽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