琼97民终107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张容昌与东方市新龙镇龙北村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第六村民小组,程泽江,陈四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容昌,东方市新龙镇龙北村第一村民小组,东方市新龙镇龙北村第二村民小组,东方市新龙镇龙北村第六村民小组,程泽江,陈四雄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琼97民终107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张容昌,男,1972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市人,现住海南省东方市。委托代理人:曾诗华,海南遂良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曾德娟,海南遂良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方市新龙镇龙北村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东方市。代表人:卢石护,该村民小组组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方市新龙镇龙北村第二村民小组,住所地东方市新龙镇龙北村。代表人:高关良,该村民小组组长。被上诉人(一审被告):东方市新龙镇龙北村第六村民小组,住所地东方市。代表人:苏秋东,该村民小组组长。一审被告:程泽江,男,1970年4月25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巴中县人,现住海南省东方市。一审第三人:陈四雄,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海南省东方市人,现住东方市。上诉人张容昌与被上诉人东方市新龙镇龙北村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第六村民小组,一审被告程泽江,一审第三人陈四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7民初37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6年9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容昌的委托代理人曾诗华、曾德娟,被上诉人东方市新龙镇龙北村第一村民小组、第二村民小组、第六村民小组,一审被告程泽江到庭参加诉讼,一审第三人陈四雄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程序违法,应予发回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2016)琼9007民初37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600元,退回上诉人张容昌。审 判 长 符嘉华审 判 员 何昌恩审 判 员 龙蜀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法官助理 平英梅书 记 员 路仪婷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