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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502民初313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9

案件名称

泸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饶建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饶建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502民初3136号原告:泸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泸州市江阳区。法定代表人:徐明忠,总经理。被告:饶建伟,男,生于1965年7月27日,汉族,住四川省泸州市江阳区。原告泸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饶建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5日立案。因被告已支付物业费,故原告于2016年9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该案被告已付清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泸州市天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5元,原告自愿承担。审判员 黄 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蒋洪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