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982刑初字32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王道光、王美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道光,王美杨,姚五妹
案由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982刑初字326号公诉机关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道光,男,1957年10月13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王美杨,男,1978年4月17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小学文化,道士,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建省福鼎市。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姚五妹,女,1971年5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福鼎市,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福建省福鼎市,现住福鼎市(。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5年7月21日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同日被取保候审。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以鼎检诉刑诉﹝2016﹞3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道光、王美杨、姚五妹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于2016年9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连洁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道光、王美杨、姚五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1年初,被告人王道光因儿子被告人王美杨婚后已生育两个女孩,受“传宗接代”思想影响,被告人王道光向被告人王美杨提议抱养一名男婴抚养以继承香火,并请托被告人姚五妹帮忙介绍为其收买婴儿抚养。同年农历正月间,被告人姚五妹得知其在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打工的一塑料米厂内有一名工友欲出卖自己生育的男婴,遂与被告人王道光联系并谈妥价格收买该男婴。被告人王道光、王美杨某得收买婴儿款项42000元后,通过被告人姚五妹将男婴买回交由被告人王美杨抚养。该男婴取名王某3,现年5周岁。2015年7月21日,被告人王道光、王美杨、姚五妹均向福鼎市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收买男婴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该男婴由福鼎市公安局送至福鼎市福利院看护。在本院审理期间,经福鼎市司法局社会调查评估,被告人王道光、王美杨、姚五妹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上述事实,被告人王道光、王美杨、姚五妹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张某、曾某、王某1、王某2等人证言,辨认笔录,宁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宁公鉴﹝2016﹞1597号法庭科学DNA鉴定书,福鼎市福利院出具的证明,福鼎市公安局及福鼎市福利院出具的关于“王道光、王美杨、姚五妹收买被拐卖儿童案”被收买儿童(王某3××的转移证明,破案经过及情况说明,福鼎市司法局鼎司矫评估(2016××213号、214号、215号调查评估意见书,户籍证明及被告人王道光、王美杨、姚五妹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王道光、王美杨以收养为目的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仍予以收买,被告人姚五妹明知是被拐卖的儿童仍接受被告人王道光请托而予以收买,三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王道光、王美杨、姚五妹案发后均能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属自首,可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王道光、王美杨、姚五妹的犯罪动机、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并参考其所在社区的评估意见,认为三被告人均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决定对被告人王道光、王美杨、姚五妹宣告缓刑。据此,依照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道光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王美杨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姚五妹犯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二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吴丽云审 判 员 郑秋卉人民陪审员 李德锐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高惠平附相关法律条文: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不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