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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302执708之一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9

案件名称

张德全与刁胜虎、彭聪、四川省南充充晶塔变压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德全,刁胜虎,彭聪,四川省南充晶塔变压器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南充市顺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302执708之一号申请执行人张德全,男,1956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营山县朗池镇。被执行人刁胜虎,男,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被执行人彭聪,女,198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被执行人四川省南充晶塔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法定代表人刁胜虎,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营山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营民初字第148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04月27日依法立案受理了张德全申请执行刁胜虎、彭聪、四川省南充充晶塔变压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刁胜虎、彭聪、四川省南充充晶塔变压器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二、本案未执行金额1600000元及利息(未含其他费用),待被执行人刁胜虎、彭聪、四川省南充充晶塔变压器有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由本院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桂芳彪审判员  何 燃审判员  雷春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