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3刑更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郑桂莲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郑桂莲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3刑更1589号罪犯郑桂莲,男,1974年2月21日出生,瑶族,广西恭城瑶族自治县人,小学文化,现在广西桂林监狱服刑。MERGEFIELD”一审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15日作出(2008)穗中法刑一初字第281号刑事郑桂莲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被告人郑桂莲不服,提出上诉。MERGEFIELD”二审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30日以(2009)粤高法刑四终字第134号刑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9年5月14日交付执行。2012年4月25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2014年5月经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减刑一年五个月。刑期至2030年8月24日止。执行机关广西桂林监狱于2016年9月26日以罪犯郑桂莲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对罪犯郑桂莲减刑一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的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郑桂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2014年度获监狱表扬,2015年度被评为优秀学员。自2014年3月至2016年4月止累计获奖励分102.4分。该犯未被没收财产。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犯人计分考核手册和罪犯评审鉴定表等书证予以证实。但至今尚无材料反映该犯被没收了个人财产。本院认为,罪犯郑桂莲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但该犯未被没收个人财产,故对其减刑应当从严把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郑桂莲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至2029年10月24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 军审 判 员 谢国泉代理审判员 谢 辉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文华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