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4执255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15
案件名称
胡佳慧、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佳慧,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王延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4执2557号申请执行人胡佳慧,女,汉族,1981年8月30日出生,住杭州市拱墅区。被执行人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靖宇县经济开发区靖白公路西侧。法定代表人王延顺。被执行人王延顺,男,汉族,1972年3月29日出生,住吉林省靖宇县。申请执行人胡佳慧与靖宇县鑫盛绿色食品有限公司、王延顺民间借款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32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胡佳慧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人民币69500元,执行费人民币943元,合计人民币70443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现仍在查找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作出的(2015)杭江商初字第3261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张帆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代书记员 李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