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303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俞建与如皋市旭日劳务有限公司、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建,如皋市旭日劳务有限公司,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3206号原告:俞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蔚蔚,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如皋市旭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搬经镇肖马村8组36号。法定代表人:肖天文,董事长。被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市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211号。法定代表人:鲍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昌,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俞建与被告如皋市旭日劳务有限公司、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俞建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建撤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俞建负担。审判长 孟卫东审判员 刘 宇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