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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303民初320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俞建与如皋市旭日劳务有限公司、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俞建,如皋市旭日劳务有限公司,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303民初3206号原告:俞建。委托诉讼代理人:管蔚蔚,江苏如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如皋市旭日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搬经镇肖马村8组36号。法定代表人:肖天文,董事长。被告: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市兰州市城关区定西路211号。法定代表人:鲍晶,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嘉昌,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俞建与被告如皋市旭日劳务有限公司、二十一冶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原告俞建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俞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俞建撤诉。案件受理费2450元,减半收取计1225元,公告费260元,由原告俞建负担。审判长  孟卫东审判员  刘 宇审判员  曹 磊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张 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