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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02民初296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天汽车修配厂与长春亚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天汽车修配厂,长春亚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02民初2966号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天汽车修配厂,住所地:长春市。经营者:杨修英,1970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九台市东湖镇。被告:长春亚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法定代表人:陈继忠,经理。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天汽车修配厂与被告长春亚泰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修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22日立案。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天汽车修配厂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经济技术开发区顺天汽车修配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3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赵金龙人民陪审员  于静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杨相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