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724执异2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曾涛申请李亚东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涛,李亚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724执异29号案外人:李昊轩,男,汉族,1988年9月15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杨雷,河南明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凤,女,汉族,1962年12月24日出生,住正阳县。申请执行人:曾涛,男,汉族,1972年12月27日出生,住郑州市。被执行人:李亚东,男,汉族,1963年3月15日出生,住正阳县。本院在执行曾涛申请执行李亚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李昊轩对本院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李昊轩称:虽然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系父子关系,但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借款时,案外人已经成年,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如意东路9号楼B层103房屋是案外人与妻子共同出资购买的,与被执行人没有任何关系,案外人不是该案件的当事人,现法院查封案外人的房产偿还被执行人的债务,没有法律依据,损害了案外人的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解除对案外人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如意东路9号楼B层103房屋的查封。经审查查明:2013年,被执行人李亚东向申请执行人借款没有偿还,申请执行人提起诉讼后,双方以(2016)豫1724民初1067号民事调解书达成调解协议,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调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后,本院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以(2016)豫1724执504号执行裁定书将案外人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如意东路9号楼B层103房屋予以查封。为此,案外人认为损害了其合法权益,请求依法解除对该房屋的查封。另查明:被执行人李亚东与郭凤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10月23日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案外人李昊轩于2011年12月10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14年1月2日购买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如意东路9号楼B层103房屋,其母亲郭凤出资39万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李亚东向申请执行人借款时,案外人李昊轩已经成年,双方也没有在一起共同生活,本院查封其房产用于偿还被执行人李亚东的债务,无法律依据,案外人的异议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申请执行人认为该房产是被执行人李亚东与郭凤共同出资购买的,属于家庭共同财产,可以用来偿还本案债务,从本院调取的证据显示案外人李昊轩购买该套房产时,其母亲郭凤出资39万元,由于被执行人李亚东与郭凤已经离婚,郭凤又不是本案的当事人,而案外人李昊轩与其母亲郭凤之间又有经济往来,因此,本院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无法对郭凤出资的39万元是否可以偿还申请执行人的债务进行认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2016)豫1724执504号执行裁定书对案外人李昊轩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如意东路9号楼B层103房屋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诉讼。审判长  邹庆红审判员  杨 厅审判员  吕仁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余 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