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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113民初828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3-08

案件名称

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郭朝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2016民初8287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郭朝晖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113民初8287号原告: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1906806404。法定代表人:陈可。被告:郭朝晖,男,1967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北区北雀路21号西区8栋1单元201室,公民身份号码450205196710170412。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郭朝晖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广州东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杨 东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黄泽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