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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3执251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与张碧金罚金普通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碧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执2516号被执行人张碧金,女,1970年2月9日出生,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住址深圳市盐田区某某街某某花园某某座某某单元某某房,香港身份证号码某某。现在女子监狱服刑。关于被执行人张碧金罚金刑执行一案,本院(2013)深中法刑二重字第9号、(2013)深中法刑二初字第352号刑事判决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粤高法刑二终字第133号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本院刑事审判庭已于2014年8月4日移送强制执行。本案原执行案号为(2014)深中法执字第1202号,后立案庭分案,现案号为(2016)粤03执2516号。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查证,经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信息中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中国人民银行深圳中心支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振宇审判员  杜佳鑫审判员  杨雁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罗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