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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521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会志与李臣、李月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志,李臣,李月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1民初1645号原告王会志,男,62岁。被告李臣,男。被告李月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志诉被告李臣、李月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是本人自愿,二被告又不提起反诉,又不损害他人利益。为此,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志撤回对被告李臣、李月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会志负担。审判员  杨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