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521民初16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王会志与李臣、李月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会志,李臣,李月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521民初1645号原告王会志,男,62岁。被告李臣,男。被告李月莲,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会志诉被告李臣、李月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且是本人自愿,二被告又不提起反诉,又不损害他人利益。为此,应当予以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会志撤回对被告李臣、李月莲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交纳),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王会志负担。审判员 杨晓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任亚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