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821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谭毅清与曾慧思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毅清,曾慧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514号申请执行人谭毅清,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执行人曾慧思,女,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粤182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曾慧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慧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曾慧思存于中国农业银行清远清和支行账号为62×××19的存款10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张帮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