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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821执51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谭毅清与曾慧思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冈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冈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毅清,曾慧思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821执514号申请执行人谭毅清,男,196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执行人曾慧思,女,1992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佛冈县。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粤1821民初149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曾慧思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慧思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曾慧思存于中国农业银行清远清和支行账号为62×××19的存款105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光招审判员  范春晖审判员  蒋恩荣二〇一六年六月八日书记员  张帮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