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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民辖终14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河北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诉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北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叶少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民辖终143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新华区北二环西路187号。法定代表人:赵渊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沃尔沃建筑设备投资(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金京路2095号2楼T区。法定代表人:ANDERSPATRIKLARSSONS,董事长。原审被告:叶少华,男,1968年8月18日生,汉族,住福建省安溪县。上诉人河北环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2016)沪0115民初52439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河北省石家庄市XX路XX号XX国际XX,因此本案由上诉人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故应将本案移送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理认为,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根据原审提供的证据材料,涉案《销售确认书》约定,与本销售确认书有关的任何争议应被提交供方注册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诉讼解决,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供方即本案被上诉人,其注册地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XX路XX号XX楼T区,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缺乏必要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乔 林代理审判员  郑康瑜审 判 员  俞 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林 通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