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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31财保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鹤山支行诉龚锐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蒲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鹤山支行,龚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四川省蒲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31财保31号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鹤山支行,住所地:成都市蒲江县鹤山镇驭虹路31号。主要负责人:范维。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男,1976年5月21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系该支行职工。被申请人:龚锐,男,1979年1月24日出生,住四川省蒲江县。申请人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江鹤山支行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龚锐的财产在2300000元范围内予以保全。申请人以保全担保书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龚锐的财产在2300000元范围内予以查封、扣押或者冻结;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如需续行保全,须在保全期限届满的十五日前提出书面申请;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导致保全措施自动失效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审判员  XX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赵瑾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