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望执字第00881-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7-01-06
案件名称
杨艳与曾正坤、周晓玲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艳,曾正坤,周晓玲,龙雯,鲍大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望执字第00881-2号申请执行人杨艳,女,1981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曾正坤,男,1956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周晓玲,女,1957年7月21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望城区。被执行人龙雯,女,196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被执行人鲍大勇,男,1974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杨艳与被执行人曾正坤、周晓岭、龙雯、鲍大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0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望初字第0123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提出恢复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提出恢复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基强审判员 匡国梁审判员 贺 靖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侯 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