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524执5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李贻文与冯康松、汪妍、刘腾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贻文,冯康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1524执580号申请执行人李贻文,女,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被执行人冯康松,男,住所地:河南省新县。汪妍,女。住所地:河南省新县新集镇。刘腾飞,男,住所地:河南省商城县。本院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李贻文与被执行人冯康松、汪妍、刘腾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康松、汪妍、刘腾飞未按我院作出的(2016)豫1524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经申请执行人李贻文申请,本院于2016年9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冯康松、汪妍、刘腾飞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豫1524民初523号民事判决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冯郁峰审判员 刘 辉审判员 岳昌启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李孟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