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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81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松与被告傅成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傅成文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1民初1045号原告:张松,男,满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傅成文,男,汉族,东宁县富龙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吉林省图们市。原告张松与被告傅成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松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松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松负担。审判员  刘淑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雪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