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081民初104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松与被告傅成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芬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芬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松,傅成文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芬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81民初1045号原告:张松,男,满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绥芬河市。被告:傅成文,男,汉族,东宁县富龙木业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吉林省图们市。原告张松与被告傅成文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日立案。原告张松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松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张松负担。审判员 刘淑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雪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