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13民初65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02
案件名称
天津华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林细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华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林细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13民初6578号原告:天津华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建昌道富瀛洲花园15-3-201。法定代表人翁元瑞,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潘慧泉,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被告:林细珍,女,1938年4月6日生,汉族,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东桥镇珠川村五虎*号。本院在受理原告天津华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被告林细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天津华泽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裴忠贺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王 琳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