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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81刑初15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1-30

案件名称

杨某寻衅滋事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瑞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瑞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781刑初158号公诉机关瑞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曾用名杨某某,绰号“鸭子”,男,198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5月11日被抓获,2016年5月12日被瑞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3日经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瑞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瑞金市看守所。瑞金市人民检察院以瑞检公诉刑诉[2016]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6年8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瑞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徐静出庭支持公诉。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8日下午1时许,刘某某到瑞金市象湖镇沿江路与中山南路交叉口刘某甲经营的麻将馆内观看“押双十”赌博。16时许,一参赌的中年男子因对刘某某在旁边观看不满,就质问刘某某是否带了摄像头,刘某某予以否认,同在一旁观看赌博的被告人杨某见状,就勒令刘某某离开,并威胁其再不走就要打他,刘某某离开赌博现场。后刘某某在麻将馆内找到与其一同去的刘某乙,告知刘某乙有人要打他,刘某乙听说后,就在麻将馆大厅问了一句“谁要打刘某某”,杨某听到后非常生气就上前勒令刘某某跪下,刘某某未予理会,并往麻将馆门口走,杨某跟上去,并再次勒令刘某某跪下,刘某某再次拒绝。杨某见刘某某不肯跪下,便将刘某某按在墙壁,用拳头在刘某某左眼部打了一拳,又勒令刘某某跪下,刘某某又不跪,接着杨某又用拳头在刘某某的鼻子、嘴巴处各打一拳,并用膝盖在刘某某的左腰部顶了一下,随后又捡起一块砖威胁刘某某跪下,刘某某见状就跪在地上向杨某道歉,后杨某被在场的群众拉开。经鉴定,刘某某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审理时亦无异议,且有瑞金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瑞金市公安局象湖派出所出具的常住人口登记表、“犯罪嫌疑人杨某归案情况说明”、辨认笔录、证人刘某甲、刘某乙的证言、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瑞金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瑞)公(刑)鉴字[2014]121号鉴定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在卷,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一级,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杨某自愿认罪,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杨某的犯罪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杨某的刑期从2016年5月11日起至2017年11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钟跃春审 判 员  谢瑞琴人民陪审员  钟海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钟 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