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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982民初4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连社、王嘉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连社,王嘉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4591号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双峰,该联社信贷员。被告刘连社,男,汉族,住任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嘉祥,男,汉族,住任丘市。本院受理的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连社、王嘉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于本院通知期限内仍不预交,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亚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远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