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982民初459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15
案件名称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刘连社、王嘉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刘连社,王嘉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982民初4591号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刘学青,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双峰,该联社信贷员。被告刘连社,男,汉族,住任丘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王嘉祥,男,汉族,住任丘市。本院受理的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刘连社、王嘉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任丘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且于本院通知期限内仍不预交,依照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王亚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记员 吕远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