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204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0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张隆清与刘为迁、李秋娥侵权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隆清,刘为迁,李秋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黄石市下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204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张隆清。被执行人刘为迁。被执行人李秋娥。张隆清诉刘为迁、李秋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湖北省黄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7日作出的(2015)鄂黄石中民二终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为迁、李秋娥未按判决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权利人张隆清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刘为迁于2016年9月30日己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现本案执行完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张隆清依据(2015)鄂黄石中民二终字第00178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刘为迁、李秋娥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吴 军代理审判员 张 义代理审判员 张承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日书 记 员 张 健 微信公众号“”